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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录1:需要医疗报告的病症

患有下列疾病或残障时,申请驾驶执照必须提交医疗报告:

  • 使用胰岛素或磺酰脲类药片治疗的糖尿病;不确定时询问医生。仅以其他药片或饮食控制者无需报告。
  • 癫痫。
  • 中风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(TIA),并有任何相关症状持续超过一个月。
  • 痉挛发作或昏厥。
  • 任何脑部手术;需要住院治疗的脑脓肿或严重头部损伤;脑肿瘤、脊柱损伤或脊柱肿瘤。
  •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。
  • 植入式心律转复除颤器(ICD)。
  • 反复突然发作、使人失去行动能力的眩晕。
  • 其他慢性神经系统疾病,例如多发性硬化、运动神经元病、帕金森病或亨廷顿病。
  • 严重记忆问题或间歇性意识混乱。
  • 持续滥用或依赖酒精。
  • 持续滥用或依赖药物。
  • 严重精神疾病或心理健康问题。
  • 帕金森病。
  • 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。
  • 发作性嗜睡病。
  • 影响周边视野的任何病症。
  • 一只眼睛完全失明。
  • 影响双眼的任何病症;如果只有一只眼睛,则包括影响剩余眼睛的病症,但不包括色盲、近视或远视。
  • 自上次申请或续领后恶化的严重听力缺陷。
  • 手臂或腿部持续问题,以致驾驶必须限于某些车辆类型或配有改装控制装置的车辆。
  • 严重学习障碍。

本清单并非穷尽。医疗报告要求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RSANDLS